根据企业的申请,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,经审核,我局拟对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,有效期一年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6.08吨/年,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/L以内;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.81吨/年,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mg/L以内;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2.1吨/年;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4.7吨/年。废水执行《河南省啤酒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》(DB41)中规定的排放限值;锅炉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01)中规定的排放限值,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900mg/Nm3以内。
为保证此次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予以公告,如有异议,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。公示期为2015年4月21日-2015年4月27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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